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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
签订协议后反悔,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和其协商解除。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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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可按照以下方式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合同,只要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可协商解除合同;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遗赠抚养协议解除。
《继承法》并没有就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但仍然没有对解除的标准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任何事情都是有商量的余地,在可以双方完美解决的情况下,尽量协商,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再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拿着抚养协议书,因为抚养协议书是法律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还是赔偿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该在遗赠人生前和其协商解除。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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