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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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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没有立案,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转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三)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应当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上述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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