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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没有“立案”一说,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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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只有受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转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三)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应当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上述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公安案件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只要有盗窃的实际犯罪行为,就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都应当受理、登记、认真查处。其中,符合当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视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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