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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担保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懒于行...
建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二、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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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被提起之后首先就必须确定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后务人的债权也到期后行使代位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破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对方,要求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经理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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