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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同时也是需要保留好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在房产证上面也是子女的名字,也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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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同时也是需要保留好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在房产证上面也是子女的名字,也可以证明房屋是单独所有。 1、根据《》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请问房子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并共同还贷的呢?如果是婚后购买并共同还贷的话,您是可以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原则上按照平分处理,同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法官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以此作为补偿。如果确定要诉讼离婚的话,还是要尽早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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