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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话,则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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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容易在两个极端方面产生误区。如有些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认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由于主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会被确认为无效。这样一来,担保合同便不能实现有效的担保效能。 但是另外一方面,有些企业认为反正担保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便以为担保合同可有可无,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实际上,虽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往往会认为担保方应知道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应为无效而签订担保协议,因此,担保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许多法院规定,担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部分,不超过主合同债务人所能清偿部分的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经确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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