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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书面答复可以这样写: 第三人: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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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内容有: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第三人行政复议救济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申请人包括三种情况:(1)生效生效裁判文件所列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2)主张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不能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三)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列为申请再审人,并对其再审理由进行审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不得出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四、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地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不得表述;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和所在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地址写为住所(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地址写为住所(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现住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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