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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指定地方领取。
现在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每个人都有社保及养老保险,如到老年没有子女可在社区养老院或居家养老。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2、《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 3、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 4、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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