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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清偿;(2)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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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论的相关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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