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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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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在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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