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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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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 二、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第29条,自收到双方材料后45天出具鉴定书,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部门,一般在医学会鉴定是很难得到公正的结论的。建议到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也是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医学会不具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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