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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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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双方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以上规定,你妈妈的医疗事故,应先向县级以上卫生局呈送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由该卫生局移交市级或者省管县(市)的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首次鉴定。你们对这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后由该卫生局移送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第29条,自收到双方材料后45天出具鉴定书,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部门,一般在医学会鉴定是很难得到公正的结论的。建议到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也是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医学会不具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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