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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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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不能机械地理解,“争议发生之日”也非自事实发生之日,从“人民法院案例选”上看只要是一直处在协商或请求有关部门解决过程中,可认为未超时效。再有,《人民司法》2002年第4期上《乙是否超过了仲裁的期限》一文中对《解释》用司法信箱的形式做了符合社会实际的变通。该解答对《劳动法》第82条和《解释》第3条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注意期限的起算点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仅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但双方并无争议,则不发生60日期限的起算问题……如果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的,属于仲裁部门决定有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司法信箱解释认为主要是查清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将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拖欠事实不等于发生劳动争议”,这个理解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因为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隶属性造成了劳动者往往先通过内部反映寻求解决问题,如果这样就造成实体权利的丧失,显然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发生权利义务分歧后,一方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提出解决分歧的意见)遭到拒绝之日方视为双方真正发生争议,此前,双方虽有分歧,但一方容忍或不愿、不敢提出解决争议的要求,不应视为争议已经发生。
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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