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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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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只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体系中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从理论上讲,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成员集体并不是一个法律“组织”,只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全体农民的集合群体,因而实践上该权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线,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1、农田闲置比如说因为农户因为进城务工、身体伤残无法劳动导致自己承包的农田长时间撂荒的,村委会可以督促农户进行耕种,督促无效时可以开村(组)民会议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耕种。2、农民祖传、自有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永久归农户所有,及时农户没有在宅基地上盖房或进行其它建设,村委会也无权收回。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是农户为孤寡老人,没有后人,村委会必须给老人申报五保户并负责为老人养老送葬后才可以处置老人遗留的宅基地。 张德兆律师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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