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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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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土资源部介绍,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消除贫困的意见》,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家宅基地使用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合作等方式活用空闲农家和宅基地的村庄整备、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状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景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那么,哪些地区属于深度贫困地区呢? 就地区而言,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洪天云副主任指出,在国家层面,主要指三区、三州和三类人。 三区是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 三州是指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 三种人主要包括:一是因病致贫的人,特别是重病和慢性病组是下一步攻势的困难,必须帮助千方百计的第二是因灾害和市场行情变化而返回贫困的人,需要提高消除贫困的稳定性第三是贫困老人,该组年龄大,病多,没有劳动力 宅基地的退出。 宅基地有偿推出机制将越来越完善。有偿退出的基本原则是农民自愿,有偿提出的辅助条件是补偿金的合理到达。关于宅基地有偿提出的补偿标准,以淮南市为例,每亩补偿5万元宜城市,每平方补偿25~50元西安市,每亩补偿22~25万元。 农村宅基地新规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宅基地买卖。 众所周知,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是村集体,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但是一些地方对于宅基地买卖的管控还有些疏漏,宅基地买卖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宅基地被当做工业用地,农民的利益遭到损害。新政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再出现这种非法的土地买卖,村委会发展后不仅要没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 新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实行分别补偿方式,宅基地补偿和住宅补偿分别计算,宅基地所有权为村集团,因此宅基地补偿金不直接支付给村民,村集团统一分配,关于住宅补助金直接支付给农民。 三,关于宅基地的审批。 宅基地的审批上半年就开始严格,下半年更是愈演愈烈,除了要遵循一户一宅都原则,如今超占宅基地和违建宅基地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农村宅基地将会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部分地区宅基地已经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也越来越紧俏,想再申请宅基地比登天都难。 四,关于宅基地的建房。 如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要求也格外多,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违规宅基地将会被叫停,另外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在农村宅基地建新房的权利,对于农村一些宅基地已经转让或者已经买房的人是不能再建房的,而对于一些有刚性需求的农民,也需要按照房建部的先关规定,提交申请,审批后才能建房。
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二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不能上市交易等问题,建立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租赁等权利,明确用地范围和用途健全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表示改革试点现在小范围推行,非试点地区不要自行改革,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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