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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劳动法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以企业通过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公示的为准的。就是说,如果企业依法通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中,有规定旷工三...
旷工就算自动离职,国家没有这规定,其实就是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旷工两三天虽属违反劳动纪律,还不能算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何况单位还要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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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的规定。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出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对旷工的处理,过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现在,对职工旷工的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制定过程由职工代表和工会参与,且经过公示。关于旷工时间计算问题,旷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哪来的工旷?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曾明确规定,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旷工三天算劳动者自动离职,劳动者不需要交辞职报告,劳动者需要依法回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旷工几天算作自动离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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