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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
萧先生与肖女士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 2007年3月23日,萧先生向上海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女士离婚。法院查明,截至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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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因为没有购置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也没有共同的存款,王女士觉得这个婚离得有点亏,听说自己的丈夫是外资企业的经理,不仅享有公积金,而且还有补充公积金,据丈夫说累计金额高达10多万,王女士所以咨询离婚律师,想分割丈夫名下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数额相对比较小,特别是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成为离婚中双方争夺的目标。如果确实需要分割的,双方都要提供各自公积金的缴存记录,然后累加双方的公积金,在减去各自婚前累计的公积金数额,计算出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公积金总额,然后除以二,算出两人的均分金额。律师帮王女士计算了一笔帐,婚后一年间,王女士丈夫的公积金加上补充公积金大约有1万多元,虽然王女士丈夫名下的共计金高达好几万,但那都是婚前取得的,不是分割对象,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有数千元,因此他们可以分割的公积金有:结婚一年间王女士取得的公积金+丈夫取得的公积金,然后对半分割,这样王的丈夫仅需要补给王女士一个差额就可以。王女士听完律师的分析,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两三千的公积金差额进行一场诉讼,接受了律师的法律分析。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由当事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不能取出,一方可以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生效。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均可就离婚协议进行协商并变更,无需任何理由。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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