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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2021-01-15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不久,双方协议离婚,因为没有购置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也没有共同的存款,王女士觉得这个婚离得有点亏,听说自己的丈夫是外资企业的经理,不仅享有公积金,而且还有补充公积金,据丈夫说累计金额高达10多万,王女士所以咨询离婚律师,想分割丈夫名下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数额相对比较小,特别是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成为离婚中双方争夺的目标。如果确实需要分割的,双方都要提供各自公积金的缴存记录,然后累加双方的公积金,在减去各自婚前累计的公积金数额,计算出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公积金总额,然后除以二,算出两人的均分金额。律师帮王女士计算了一笔帐,婚后一年间,王女士丈夫的公积金加上补充公积金大约有1万多元,虽然王女士丈夫名下的共计金高达好几万,但那都是婚前取得的,不是分割对象,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有数千元,因此他们可以分割的公积金有:结婚一年间王女士取得的公积金+丈夫取得的公积金,然后对半分割,这样王的丈夫仅需要补给王女士一个差额就可以。王女士听完律师的分析,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两三千的公积金差额进行一场诉讼,接受了律师的法律分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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