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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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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至少应当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害人提供翻译。如果被害人是聋哑人,还应当为其提供手语翻译。 2、报案、控告和陈述的权利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权利,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义务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意见。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存在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等法定情形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这一权利。 5、附带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和上诉权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与对方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6、复议权、申诉权和特定条件下起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也可以不经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出席法庭审判,参与质证、辩论的权利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9、对生效裁判申诉的权利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害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具有其他符合法定情形的理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0、诉讼过程的知悉权知悉权是被害人的首要权利,如果不知晓诉讼的过程、进度和各诉讼阶段处理结果,其他权利便无从行使。因此,被害人有权获得立案(不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司法鉴定书等诉讼文书,了解诉讼过程、进度。以上资料由网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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