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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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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⒈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⒉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⒊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⒋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⒌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⒍申请回避的权利。 ⒎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⒏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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