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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诉讼权主要包括: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二、有控告犯罪的权利。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其他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查封房产,法院判决生效后,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拍卖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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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权利有: 1、债权人代位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时,可以代位行使债权; 2、免除债务权,即债权人有权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3、债权转让权,即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撤销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这种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是基于公证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权利运行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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