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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否与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
刑事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1、应明确取证方向; 2、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3、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4、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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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一般由被害人自行收集,收集方式如下:录像。自诉案件中,如虐待案等,多在家庭等封闭的私人空间发生,虽然长期存在侵害行为,但缺乏第三方的证人,这就需要被害人或被害人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侵害的过程。寻找证人。像侮辱、诽谤等案件,多为在特定范围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会有一定间接乃至直接知道侮辱的内容或案件的经过,这就需要被害人寻找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证明。例如医生开具的伤情证明、病历等等,这些都是第三方机构帮助被害人进行检验的证据,应该妥善保存。其他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证书也是证明,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中,像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在专利局的申请或专利资格等等就是证明被害人拥有该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他证据。例如知识产权案中侵权人出版的书刊、伪劣商品案中市场销售的产品等。
一、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最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最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二、接收证据 上面所说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证据接收笔录》,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取保候审人员、检察院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较轻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刑事供应、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还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1条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经过调查确实是采用刑事供词、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受害者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词,不能作为制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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