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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借条起诉,也有一定的问题,也有可能败诉,那就是虽然借条出具了,可能钱没有实际支付。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出借人另行提交证据证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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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凭借条起诉,被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反驳。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上内容,希望你可以了解仅凭借条怎么起诉还款的相关事宜,同时知道这样进行反驳,希望你万事如意。
不一定,没有其他证据的,很难确定双方之间的私人贷款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真正的贷款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私人贷款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辩护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由私人贷款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发现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协议。
1、借条是否会被认可,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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