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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定金是需要返还的。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1、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不没收定金。 2、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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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不适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以下几个: (1)须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担保的目的就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而不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谓不适当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之一。定金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它的适用须违约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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