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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3、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工资标准,即: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星期六日是法定双休日,不属于正常上班,算是加班《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有的,不知你是何时进该单位。例:如你是2007年1月进单位,你的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至12月。但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你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2、加班工资。不知该单位对你所在岗位是否申请其他工时制度,如未申请,单位应支付你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3、如果你认为是被单位无故辞退,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不能强迫,也不能延长太多时间。 2、《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劳动法》第44条规定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该依法发放加班工资。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是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二是内容必须合法,三是已经向全体职工公示或者告知,否则就是违法的。另外,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加班算旷工”的规定也是违法的,属于内容违法。 4、你旷工属实的话,单位可以依据劳动纪律对你予以处罚,但是不能视为你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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