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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此外,还有搜索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装、居住、婚葬、节日、娱乐、礼仪、禁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民族关系,促进稳定团结的大问题。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非可能,它对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污秽、恶毒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以文字、视听资料等侮辱、贬损他人等形式。侮辱他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手段下流、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因不堪侮辱而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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