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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二)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三)使用证明商标的条件;(四)使用证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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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三)不适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备案产品“本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声明,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 (四)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五)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营养素补充剂”; (六)经辐照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本品经辐照”。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条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就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因此,不论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得不到保护,而且行政机关还可能撤销有关的注册商标。本条规定了四项义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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