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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商标使用说明书

2022-07-03
(一)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三)不适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备案产品“本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声明,应当紧邻“适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标注; (四)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五)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营养素补充剂”; (六)经辐照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注“本品经辐照”。 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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