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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名称写错了,可以携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前记录申请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房产证名字的那个人配合你写变更同意书或者你有证据证明确实名字写错了,房管局就会为你办理变更登记。
各地存在差异,应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建房)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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