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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通过多次盗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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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人只有主观上出于某种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该种犯罪的客观行为,才能令其对该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而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态度很难判断。但是,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判断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而不能相反;换言之,只有通过客观事实,才能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时,也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要注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使主观符合客观,才能正确给犯罪行为定性。 二、坚持多角度、多方位综合判断原则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具不稳定性,因此,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1、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看。口供包括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讯问笔录应是不同的承办人交叉制作的,亲笔供词应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书写的,从而体现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相对稳定性。通过口供,我们应首先了解其犯罪目的、动机,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应了解其预谋过程。其次,了解其认识因素,包括对自己身份的认识,对利用了职务便利的认识,对财物性质的认识,对手段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最后,还应了解其意志因素,包括是否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实施后的态度等。 2、从其他证据看,包括证人证言,看行为人是否把犯罪的意图向他人外露过;书证,行为人是否把犯罪意图记录下来;另外,从行为人烧毁账目、携款潜逃、挥霍浪费等证据上也能反映出其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 3、从其他方面来看,包括时间、手段、赃款用途、归还能力等方面,行为人所有的客观环境和行为都会综合反映其主观心态。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注意如上问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这个要件,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也影响着量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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