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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
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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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 (1)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2)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3)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我们国家对于土地都非常的重视,所以出台了很多的土地保护政策,土地出让金就是为让土地用于各种有用的用途。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国内的工业等发展,对于企业也有很多援助补偿,土地出让返还金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一、增值税在政府主导拆迁中,由政府出资购买搬迁住宅,用于搬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金,是出售搬迁行为。鉴于房屋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在偿还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偿还相当于回家增值税构成的计税价格确认收入部分。2、偿还者在搬迁住宅中构成税价确认收入的部分。3、偿还金低于搬迁住宅构成的税金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二.企业所得税由政府部门将土地转让金的一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这笔钱是开发企业出售搬迁住宅所得的收入,应纳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的土地转让金的偿还是不征税收入问题:财税[2011]70号<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此,明确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获得的应计入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从收入总额中减去: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付文件的财政部门和其他支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和具体管理要求的企业对该资金和支付单独支付的资金进行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费用的返还实际上是补助金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资金,必须作为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的偿还相当于转移住宅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交换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所有权转移时应视为出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出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年份.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评价值确定。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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