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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是指出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将其纠纷约定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来裁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项,也由仲裁机构来划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由于近...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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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清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组织的内部处理行为,可能涵盖违法因素,但更主要的是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或行为失当;行政处罚也是法律处罚(处分),是行政执法产生的后律后果。其次要对法律处分进行定位,法律处分实际上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准确的说是受到法律的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处分。再次是两者的区别在于:1、处分(处罚)的权源不同(权源依据不同);2、处分(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同;3、处分(处罚)适用客体不同;4、处分(处罚)性质(法律性质)不同;5、处分(处罚)适用对象不同;6、处分(处罚)形式不同。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真相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 2、法律的后果不同。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3.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4.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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