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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变动的情况下,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每年公积金调整是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确定的。公积金一年调整一次基数。单位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份来进行调整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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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调整是以上一年收入为准。因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以工资越高,公积金额度就越高。虽然工资和公积金额度成正比,但是公积金额度在提取时候,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已支付金额、职工个人和配偶上月账户余额之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5539元。在此之前,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与旧版公积金缴存基数相比,新版公积金调高了最低缴存基数,下调了最高缴存基数。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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