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6]148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将原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九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九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其他贷款条件不变。二、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相关费用由中心承担。三、延长贷款期限五年,即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男职工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65周岁,女职工由不超过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其他贷款年限的限制条件不变。四、取消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用于转账偿还贷款挂钩的规定,调整为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六个月内非汇缴金额)。其他贷款额度的限制条件不变。
1.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1,056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1,6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