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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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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
签订住宅预约书的效力:预约书是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合同即商社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认购合同是协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来签订确定性合同的书面承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基本的区别是,预约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诚实的谈判,履行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本约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原告经常根据预约书,向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房间交付,最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交付商商社不是预约书的内容,而是交付商社的买卖合同。预约书是学理上的预约谈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也不受其约束,他们只承担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是当事人违反诚实谈判义务,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能强化具备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尤其是开发商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买家责任。三是继续谈判的义务,除非有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原因,否则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信的义务,继续谈判。
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所以说该合同并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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