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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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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落实;(二)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并落实水源地保护管理方案;(三)调整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保障本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四)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五)加强水源保护区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病源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六)组织排除本辖区内水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七)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职工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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