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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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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淄河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村、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三)水源保护区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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