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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管辖的规定的刑法规定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随意使用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屡见不鲜,引起下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诸多诟病,也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相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颁发了《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224号),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明确规定只能一次。但该解释不适用刑事案件,最高法院亟需对刑事案件在上述问题上予以规范,以定分止争,维护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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