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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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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认定工伤后伤?残鉴定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享受的待遇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职工工伤伤害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不清楚您的签证单的主要业务内容,故仅提供一个工程方面的签证单供您进行参考: 一、签证内容的审核 签证内容必须事实。一般来说,只有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才能进行签证,复核应以是否有必要签证,是否有合同依据为重点。要现场复核,要查阅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要分析核对。对于签证后无法复查的工作内容,有必要采用摄像、照相手段作好记录。 审核签证中描述的几何尺寸、标高、部位、数量是否详细,有无简图,简图是否明确。 对于签证量较大的工程,必须提前拟定施工方案,经优化审批后方可施工。 报增不报减 审核签证是否存在报增不报减的问题。承包方往往对于因变更原因增加工程量的签证报的很具体,而不报减少的工程量。审核中应注意要求承包方补充完善。 把那些在合同或定额中已经包含的费用从签证中剔出来。 如:某工程人工挖孔桩,采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承包方提出签证,要求给计取该部分的塔吊运输费,理由是定额说明中塔吊垂直运输是按±0.00以上工程内容考虑的,而没有计算基础部分的费用。工程师对该签证予以否定。因为根据定额“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是按人工编制的,实际运输方式不同时,不作调整。”的说明,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已包括在基价中,虽然运输方式发生变化,但不能调整,否则就是重复计算。 二、签证数量的审核 要审核其计算公式,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土方,可按断面法,方格网法计算,有测量记录的要对测量记录进行复核;按照实际使用人工、台班记录的,要复核其原始记录。重点审核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详细,结果是否准确。 三、材料(设备)认价签证的审核 材料单价签证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需要办理认价的材料(设备)种类要界定清楚心中有底。 对于材料(设备)单价的含义要界定清楚,避免结算时引发争议。如:某项目承包方报送的钢材价格是每吨3800元,工程师在审批一栏写:“同意每吨3750元”。工程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业主认为应以每吨3750元进行结算,承包方则认为每吨3750元是仅是落地价,不是材料预算价格,因为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包装费、运输装卸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费用。导致争议的原因是工程师对于定额中的材料价格概念不清。 四、签证时间的审核 现场签证具有时间性。每一份都应该表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及签署时间。 如某工程承包方提报一份镀锌钢管价格确认签证,工程师签字进行了确认,签证单上却没有表明签署时间,也没有施工发生时间。但是钢管价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按照到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钢管单价一二月份与三四月份相差350元,这样就为今后决算留下了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五、签证资料的管理 每一份签证要保留原件,统一编号,并建立好台账,详细记录签证有关的各种情况,如签证原因,施工过程参入人员,工程量增减情况,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过程等。这些都是事后备查的依据。 工程师应充分认识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做到:认真、准确、明确。认真是指工作态度;准确是指签证要符合实际,不夸大不缩小,真实反映工程现状;明确是指签证要做到让不熟悉本工程的看到签证也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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