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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号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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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对国有土地征收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是诉讼的前提)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点是国有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与普通行政复议的不同之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相关日期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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