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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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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一、债务人如果是自然人,是不可以申请破产,只有法人可以申请破产。自然人是人,法人不是人。二、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要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应当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同时也是应当尽责追回该隐匿、转移的财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这一财产追回权,意味着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如果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就不受理该破产申请,则管理人有权追回隐匿、转移财产的规定,就必然显得多余。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之所以有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已受理的也要驳回的规定,原因在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自始至终没有清算组有权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只能是不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暂停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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