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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情形债权人不得抵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
企业破产债权问题,或者是有其他关于企业破产的问题建阅企业破产法。 其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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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否则受理费应由债务人负担,即使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出现和解、整顿而终结破产程序,也是如此。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但是,但下列情形不得抵消;但是,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其意味着债权的丧失。 为了更全面、更具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了如下的补充规定: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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