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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或者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时,要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签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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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 2、注意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 3、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4、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确; 5、注意房屋是否被限制交易。 6、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认购定金难返还”被中消协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之首。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阶段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点评主要牵涉九个方面:认购定金难返还,一方扩大解除合同权,减免职责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违约职责不对等,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目前,商品房市场中存在许多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肯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是要了解有关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关注开发商的商业信誉,调查其可否有不良记录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五证”可否齐全;三是务必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增加协议、附件、两方商定的内容要认真阅读研究,弄清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托付定金;四是要把好从签约到验收的每一关,对于显失平等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另一方修改,不要在导购人员、宣传广告、沙盘模型、表面答允的影响下轻率签字。中消协有关人士称,正在进行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和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已收到全国各地的来信一百零六封,牵涉十八个省,条款一百八十三条。其中,关于商品房方面的来信二十八封。下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是物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
一、房屋买卖有哪些陷阱(一)认购书的陷阱。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二)合同主体不明的陷阱。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三)开发商承诺的陷阱。“最短时间”与“最好”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四)预先交纳的费用的陷阱。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二、房屋买卖的陷阱有哪些(一)卖方解除合同的陷阱。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二)处理结果不明确的陷阱。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XX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XX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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