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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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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二)典当行章程;(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先照后证的原则,设立公司在工商局提交的资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所有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股东代表自然人由本人签署的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公章)和指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具体委托事项。应标明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书复印件的股东为社区法人的,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的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明复印件的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社长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资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6、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手续,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由自然人签署,法人股东盖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其他相关资料。7、地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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