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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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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如下: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年以上,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 4、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写字楼内。
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 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2、外国企业成立的时间要在1年以上; 3、有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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