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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设立条件是: 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2、外国企业成立...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真实记录外国企业资金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放置在代表机构所在地; 2、外国企业成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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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十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如下:1。从设立办公室的主体资格来看,所有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经贸组织都可以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适用于政府之间的相关协议,外国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设立办事处。2、从设立办事处的资质来看,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外国企业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台湾省企业在mainlandChina设立办事处,依法设立五年以上。除台湾省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由省外经贸委审批。同时,报对外经贸合作部备案。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要与中国企业有交易证明,如贸易合同。4、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在涉外写字楼内。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人的章程;(四)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六)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七)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八)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九)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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