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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

2021-12-04
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条件如下: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来看,凡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及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办事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国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华设立办事处。从设立办事处的资格条件来看,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外国企业应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设立五年以上,除台湾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外,还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由省级外经贸委审批。与此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三、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当具备与中国企业的往来证明,如:贸易合同。四、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代表处必须设在涉外办公楼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代表机构登记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居住地、外国企业名称及其居住地。

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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