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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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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人身损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雇佣护理人员的,以雇佣护理人员的实际支出为计算标准。如果是受害者家属等非护理人员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的规定,错误的劳动费由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根据最后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的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条规定比较笼统,但如果机械的将该规定理解为后期护理费就应当按照护理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欠妥,在实际生活中,护理往往是对受伤人员衣、食、行等最基本生活的护理,护理人员在照顾受伤者基本生活的同时,大都还会从事其它工作,一个专业的护理人员也往往能同时对多个人进行护理。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更符合实际生活,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并未明确要求后期护理费一定要按照上年度护理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它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可以视为是对该条规定的一个细化,明确了后期护理费应当如何具体计算。所以,上述两个规定之间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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