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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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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其合法身份,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以机关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和检查记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重新收集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者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确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而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证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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