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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何鉴定为转让房?

2021-11-20
交房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让给买受人。交付房屋必须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是指房屋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具有完整的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中,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约定。在商品房买卖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是新建的,新建的房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来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具备完整的功能。所以要主要考察房子是否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而言,新建商品房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素:房屋已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房屋外部装修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出卖人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可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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